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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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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8 15:14 |只看該作者
陳律师講得好岩

律師陳仲然表示,現時問題在於台方「閂埋門」不容許陳同佳入境,責任在於台方。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赴台自首一事陷入僵局,台方拒絕批出陳的入台簽證,要求港方回應司法互助請求。死者潘曉穎母親則促請特區政府「特事特辦」,將證據交台方。律師陳仲然指出,陳同佳赴台自首萬事俱備,只欠入台簽證,認為陳未能赴台全因台方「閂埋門」,特區政府現時並無事情可做。他建議,潘母若不滿港府做法,可在港提出司法覆核,但要對準問題的核心,例如潘母可嘗試親身赴台,促請台灣當局容許陳入境,甚至在當地對台灣當局提出司法覆核,才有機會促成陳赴台自首,還其女兒一個公道。

陳仲然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司法互助協定只適用於疑犯不願回犯案國家或地區的情況下,不論有否與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若疑犯自願回當地自首根本不需要用上司法互助,只需要疑犯成功入境當地。他指出,現時問題在於台方「閂埋門」不容許陳同佳入境,責任在於台方,形容這已非法律問題,需要政治解決,又質疑︰「如果死嘅係台灣女仔,(台灣)會唔會唔畀佢返嚟?」

建議潘母可親赴台解決

陳仲然認為,潘母可循三個方向跟進,第一,如果她不滿特區政府的做法,可在香港提出司法覆核;第二,她可嘗試親身前往台灣,要求台灣當局「打開大門」讓陳同佳入境投案;第三,可研究在台灣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台方不批出陳同佳入台簽證的決定。他相信,若台方容許潘母入境,由潘母親自到台灣與當局溝通是最好的辦法。

台方曾多次呼籲港方回應司法互助請求,潘母亦促請香港警方盡快將有關口供及證據交予台方。陳仲然則稱,陳同佳入境台灣後亦可錄取口供,毋須一定要使用早前在香港錄取的版本,「調返轉講,如果有人喺香港殺咗人、匿埋喺台灣,香港警方梗係叫當事人返嚟香港錄口供啦。」

稱台可發旅遊簽證予陳

對於有說法指,台灣沒有專供疑犯赴台自首的簽證,陳仲然認為,台方可容許陳同佳以旅遊簽證赴台,「台灣要通緝陳同佳,但又要限制佢去台灣,究竟係通緝定唔通緝?」另一法律界人士表示,台灣當局有權豁免陳同佳簽證,世界各國都有這權力作相關安排;據當地法例亦容許內政部發出入境許可,並沒有訂明需因旅遊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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