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hiushan 發表於 22-8-3 13:01
填寫報稅表當中, 有一項供養父母, 同住與不同住個免稅額都有分別, 如果我爸爸有時來我家住幾日, 咁我可唔可以填同住? 我驚填左同住, 如果查到唔係, 咁點算好, 請指教!
如你/你配偶(非與你分開居住)在本年度內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你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享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要符合申請免税額資格,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於本年度必須: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全年連續與你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你亦可享有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税額。
就考慮納税人是否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而言,「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養人,是指該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務局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在香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 (ii)在香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v)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