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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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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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7-6-3 10:34 |顯示全部帖子
uklam3121 發表於 17-6-3 09:22
有寫包冷氣的,已通知了他,但感覺佢唔太應數咁,所以問問大家
租約上明確注明, 業主包維修, 業主才有責任承擔維修費用.

以為包冷氣機 或 固定設施, 便代表業主要負責日後維修, 這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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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7-6-3 10:44 |顯示全部帖子
stagea 發表於 17-6-3 10:39
租約上注明包括既電器,所有都是業主包辦,要求業主揾師傅維修,係好正常的。
曾經有法庭case, 以此, 主張業主需承擔屋內設施維修, 結果敗訴, case說明, 維修責任要明確在合約上寫明, 包設施便代表包日後維修的隱含條款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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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7-6-3 12:02 |顯示全部帖子
stagea 發表於 17-6-3 11:51
如你所說,電器是業主,漏水是業主單位,損耗、日久失修責任不在租客,既然無注明誰人維修作理據,租客亦 ...
合約之中有爭論, 訴諸法庭是主張者的選擇, 其他我已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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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7-6-3 12:03 |顯示全部帖子
李家承 發表於 17-6-3 11:46
自然損耗,不是業主負責嗎?
按照判決的結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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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7-6-3 12:14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howmuch 於 17-6-3 12:26 編輯
stagea 發表於 17-6-3 12:10
其實呢⋯⋯大部分租約無注明維修問題既,好業主就有好租客,真心認為損失是業主自己。

我同你的做法一樣...
但同時, 在了解了判例之後, 加深了對合約條款的認識.
同租客之間"談情說愛" (即係 你好我好, 保持良好關係), 我都一直做到, 但談情歸談情, 合約上的權責, 作為立約者, 亦必須理解, 咁樣, 亦可以視為避免法庭爭拗, 因為了解後, 知道有d野係冇得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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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7-6-4 09:55 |顯示全部帖子
VVBan 發表於 17-6-4 07:12
有無 source?

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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