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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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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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發表於 15-12-13 21:28 |只看該作者
唯恐天下不亂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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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發表於 15-12-13 22:2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洗定patpat 等坐監

哦!死唔死我幫你洗?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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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發表於 15-12-13 22:36 |只看該作者

回覆:dear_deer 的帖子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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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發表於 15-12-14 13:39 |只看該作者

引用:網絡23條人人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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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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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發表於 15-12-14 23:56 |只看該作者
潘國雄不贊成否決 譚允芝指草案可增加保障

http://news.tvb.com/local/5666f2fb6db28c0a47000005

有法律學者認為泛民主派提出的修訂,對網民的確有更大保障,但原草案仍然較現時法例好,不贊成否決。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亦認為政府提出的草案增加保障。 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潘國雄是研究版權法的專家,全球首宗BT下載被定罪的案件,他是「古惑天王」陳乃明的辯護律師。他解釋現時草案採用的「公平處理」原則源自英國。 法庭判斷是否犯法要考慮行為的目的,是否屬於法律列明的豁免,今次的草案就有六項。之後再考慮是否符合「公平處理」,政府方案採用美國的四項主要標準,如果符合便可豁免。 有議員提出的修訂就採用美國的「公平使用」原則,不論目的只要符合公平原則就可以獲豁免。潘國雄表示:「它給予法院權力,一些法律上沒有明文講清楚的目的都可以豁免,即是說(保障)範圍較大。」 他說新加坡近年亦轉用美國一套;加拿大就在中間落墨,創立「UGC」原則,只要「加料」變成新作品就不犯法,他認為政府應該採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專門打知識產權官司,她認同未來應向「開放式制度」發展,但本港法院要先累積經驗。 對於政府不接受修正案,如果通過的是原草案,是否如有網民形容的「網絡廿三條」,將來有更多限制呢? 譚允芝指,草案加入六項豁免,連評論時事本來無必要使用別人版權產品都獲豁免,這些行為其實現時有機會違法:「Facebook、網上媒體,放上去、放下來,以前的法例都可以概括的。以為現在傳播權加了一些東西,令他們以前可以做的,現在不能做,這是最大基本的誤解。其實真的不是加了一把刀,我身為做知識產權工作,二十多、三十年的律師,我有代表被告、代表過原告,我看得很清楚,它將保護擴大了,可以成為控告、訴訟的理由減少了。」 潘國雄指:「是否不通過修訂條例就沒有危機呢?我認為危機更大,如果你沒有修訂條例,你又去『惡搞』,你要有抗辯理由絕不容易,因為根本不是公平處理的目的,你更容易被人控告。」 潘國雄表示唯一會有不受規管、納入規管範圍的是串流技術,即例如電視盒子等盜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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