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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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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7-6 17:45 |只看該作者
呢两年非常覺香港司法好似土匪霸山頭起山寨咁,絕對同意這“一司獨大”兼“你管我唔到,你奈我唔何” ! 今日一見此文, 共鳴! 開心了!

https://www.hk01.com/政情/494422/國安法-前京官徐澤撰文批-司法獨大-質疑李國能觀點違基本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今日(6日)撰文反駁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發文,質疑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徐澤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有關安排無損司法獨立。

稱香港非行「三權分立」
徐澤以「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嗎?」為題撰文,指行政長官不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區首長,所擔負的責任決定了行政長官是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其被賦予的職權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徐澤指,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也就是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隻是行政機關首長,他才能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徐澤批評,這正是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對特區政治體制的錯誤理解,「即把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扭曲為『三權分立』體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徐澤又指,法官的任命權或不任命權在行政長官,此權力是實質性的,不是程序性的,而根據《基本法》第88條規定的獨立委員會有推薦權,行政長官應在該委員會推薦名單中作出任命決定,推薦權不能演繹為決定權,行政長官有權不接受該委員會作出的推薦,要求其重新推薦,直至行政長官接受並作出任命,「由此也可進一步理解,香港國安法關於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在指定前可徵詢特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規定,與《基本法》有關規定在法理上是一緻的,是行政長官權責範圍内的事項。」

他指,特首任命法官前,還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這就更加體現了國安法尊重和維護特區司法體制的立法精神。因此說,李前大法官的擔憂可以不必了。」


徐:《基本法》沒賦予港法院「憲法性管轄權」
至於司法獨立,徐澤認為,這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等,但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司法機構如何組成,這就不是司法機構可以自行決定的,法官的任命權屬於行政長官就是一個例證。更重要的是,儘管《基本法》賦予了香港終審權,但其司法機構仍隻是一個地方的司法機構。」

徐澤強調,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翻遍《基本法》,找不到《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的依據,更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憲法性管轄權』的規定,李前大法官是香港法律界、司法界的『領頭羊』,應該知道言必有據,方為正道。」

徐澤在文末指,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大概是因爲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呼籲對方搞清楚憲法和《基本法》關係,「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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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7-6 21:42 |只看該作者
雙非嬰案的千古罪人有乜資格說三道四,當年個判決係擺明玩香港人,又擺明逼亞爺釋法。諗番起個次係回歸後潛伏香港外國勢力搞亂香港第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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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7-6 22:5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九月投建制保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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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7-7 01:12 |只看該作者
ificould 發表於 20-7-6 17:45
呢两年非常覺香港司法好似土匪霸山頭起山寨咁,絕對同意這“一司獨大”兼“你管我唔到,你奈我唔何” ! ...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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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7-7 08:07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依家全球化資訊太發達,三權分立唔work ,Democracy 走往衰落,這個時代是要一套有效率的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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