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發當日六歲暴徒涉嫌先行挑釁家中工人,行為極度不當。
2.警務人員於電光火石間以腳推開該名暴徒,行為極度克制專業。
3.該名暴徒以眼神挑釁警務人員,隨後亦非完全靜止,惡意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責,屬拒捕行為,完全是火上加油,警員只屬正當執法。
4. 警員有四條腿,若警務人員蓄意襲擊該名暴徒,理應一併使用前腿及另一隻腳,惟該警員只使用一隻腳,可見並非蓄意虐兒。
5.該名警務人員於事後仍關心該暴徒情況,可見其情操高尚,很多父母遠遠不及。
6.該名六歲暴徒惡意反抗警務人員,行為已構成暴動及襲警罪行,其用心惡毒,行為冷血,屬文革式鬥倒家人行為,該警務人員作為父親,已被傷害得滿身鮮血,無奈之下只能發出最後一聲吠叫,其受害人身份毋庸置疑。
7. 警方絕不會主動犯法,若對警務人員制服該暴徒之手段有任何疑問,俱屬假新聞,惡意抹黑,令警方高層死好多腦細胞(如有),用心歹毒,意圖藉抹黑警方煽動顛覆國家,已有恐怖主義苗頭,警方決不會姑息此等惡意挑釁警方執法行為之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