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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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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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8 16:27 |只看該作者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新移民要住滿七年才能申請綜援,違反《基本法》。應該是住滿一年即可才對。此事在香港引起激烈爭論。
案中事主孔允明(六十四歲),與終年七十六歲香港男子結婚。二○○五年獲批單程證來港,但抵港一日後丈夫便逝世。她無法維生申請綜援卻被拒,於是入稟法院,至有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爭議判決。
像孔允明一樣離鄉別井,嫁到台灣的大陸新娘有三十萬八千人。如果同樣事情發生在她們身上,來台後丈夫逝世,向政府申請綜援。她們會有甚麼遭遇?與香港一樣或不一樣?
不立即揭曉,先介紹一下台灣如何看待這三十萬八千人。
台灣有條兩岸人民關係法,對大陸人來台定居及其權利有特別嚴厲限制。對於其他國家及香港,則相對寬鬆。此事亦經常引起爭論。
台灣人背後用台灣話叫大陸人做阿陸仔,就如我們叫人家阿燦北姑差不多吧!
台灣和香港一樣,很多人娶大陸老婆。大家叫她們陸配或大陸新娘。她們要在台住滿六年,才能取得身份證,而其他國家則只需四年。
沒有台灣身份證其實很麻煩,買手提電話要保證人,買保險有上限,上網不能買台灣鐵路車票,不能為丈夫或兒子簽手術同意書,傷了殘了不能申請傷殘津貼,不能領取勞工退休金……
沒有身份證,沒有投票權。取得身份證再十年後,才可參選公職,才可組織政黨。二十年後,才可擔任情報及國防等工作。
沒有身份證,婚姻出現問題,例如離婚或老公逝世,大陸新娘也要立即被遣返。
的確,很多悲劇因以上的六年限制而不斷上演。
執政國民黨政府正擬修訂法例,容許大陸新娘與其他國家看齊,留台四年便可取得身份證。亦即可以投票。
同情大陸新娘的人說:「政府應將她們視為台灣的一分子,正視她們貢獻,珍惜她們的文化資源,賦予她們基本權利。」「最少應把六年才能取得身份證,改為四年,即與其他國家的來台新娘一樣。」「把大陸新娘當成次等公民,是開民主的倒車。」「大陸新娘不是敵人,是認真生活的太太,媽媽和媳婦。」
反對的人說:「中國是台灣唯一敵對國家,對嫁來台灣的新娘當然要比其他國家嚴厲。」
在野台獨的綠色政黨認為,這三十萬八千大陸新娘,人數之多可左右選舉結果。而她們投票傾向明顯是藍的在朝國民黨,所以對她們的遭遇是漠不關心,對六改四更是強烈反對。
至於大陸新娘來台後,要幾多年才可申請如香港綜援的社會援助,卻意外地沒有限制。
孔允明的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會怎樣?
答案其實已經寫了。她沒有住夠六年,婚姻出現問題,離婚或者丈夫逝世。她只有立即被遣返大陸一途,不會有機會申請綜援,更沒有機會上訴。
我猜相關法例的立法精神,是她頭六年沒有身份證(非公民)而能居留台灣,是因為依親(丈夫)。如今丈夫逝世,無親可依。她居留台灣理由已然不存在,當然只剩遣返一途。

後記:冇。

逢周一刊出
葉一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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