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1974 發表於 18-11-15 18:35
wiki 唔係咁講喎。
超過半年即係同意包二奶,唔講都唔知係咁樣。
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閣下發覺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閣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 / 她同意離婚;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