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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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9-8-7 09:16 |只看該作者
根據[公安條例] ,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指 「任何被製造或改裝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考慮到近期鐳射槍時常用於示威行動中,而很多示威人仕用鐳射槍直接向警察面部,眼睛照射,這些做法可能會對眼球造成傷害,所以鐳射槍很有可能構成「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所以符合“公安條例"對「攻擊性武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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