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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不滿入境處處長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2016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逗留條件,直指相關規定違反《人權法》中禁止強迫勞役的條文。提出申請的菲傭前年被判敗訴,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案件今在上訴庭開審。上訴一方強調,同住規定會增加外傭於休息日被僱主要求工作的風險,勞工權益或被剝削。
代表上訴外傭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陳詞指,外傭受勞工法例保障,享有休息日;但同住規定卻增加外傭在休息日被僱主要求處理家務的風險。若無同住規定,外傭在休息日便毋須出現在僱主家中,僱主亦無法差遣外傭工作,外傭面對被剝削的風險便會在本質上有所不同。
石永泰又引用加拿大前妓女Terri-Jean Bedford等人挑戰賣淫法例、直指法例違反《權利與自由憲章》的案例,指當地最高法院裁定刑法規管賣淫的部份條文、包括禁止依靠妓女賣淫收益來生活,實屬違憲。石根據該案判詞解釋,當一個人身為妓女,她便不能合法地聘用保鏢或保安,有關人士亦不能向妓女提供保護服務,妓女原本可享的人身安全權利便會受負面影響,故此條文違憲。石認為,若該地妓女有權聘請保安,本港外傭亦同樣有權於休息日不在僱主家中。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外傭申請職位時,已接受必須留宿僱主家中的條件,而僱主違反勞工法例,亦須面對刑罰,質疑上訴一方的理據。石回應指,公法不應強迫外傭與僱主同住,因相關規定會令主僕之間的私人協議失效。上訴一方又謂,只想將外傭同住規定回復至2003年收緊政策前的狀況、即外傭可與僱主協商在家留宿抑或外宿。
副庭長林文瀚今午另提出質疑,指現時外傭於休息日是否均被禁止外出;如果不是,上訴一方的理據將變得無效。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亦問,假設外傭的休息日是星期日,她可否在當日午夜、即星期六深夜外出,直至周一凌晨零時才回家?石回應稱,按照他們一方解讀,法例不允許這樣做。
林官及區官再提出質疑,若石永泰所言的規定屬實,那麼,假如外傭獲准連續放假三天、甚至遠赴海外探親,外傭豈不是每個晚上都要返回僱主家中睡覺?石引述勞工處官員的書面供詞,解釋指外傭在受僱的整個時期(whole period)都必須居住(reside)於僱主家中。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即使現時有同住規定,外傭放假時到酒店或朋友家中留宿一宵,均不會被當作「居住」,故兩者有分別。林文瀚亦認同指,暫時未聽過有外傭到長洲留宿度假後,會被指控違反僱傭合約。
上訴人菲律賓籍女傭Lubiano Nancy Almorin今日沒到庭。而在港工作期間曾遭僱主羅允彤虐打至門牙斷裂、全身多處瘀傷的印尼女傭Erwiana Sulistyaningsih,今早曾現身庭內旁聽上訴案。一直旁聽至下午散庭的Erwiana,庭外透露她現居香港,在非政府組織、關注外勞權益的The Mission For Migrant Workers從事實習工作。
案件預計審訊兩天,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CACV112/18】
記者 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