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有責任確保自己的犬隻在其控制範圍之內。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任何大小的狗隻,若要在公眾地方(郊野公園和海中游泳時除外)出現,必須要繫上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假若狗隻重20公斤或以上(大型狗隻),任何人如果沒有為牠綁上長度不逾2米的狗帶,或以不多於1.5米長的狗帶將牠綁在固定物處,即屬犯法( 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
狗隻束上狗帶的方式,以不構成公共威脅或對其他犬隻與動物造成危險為原則。在郊野公園或在大海中游泳的狗,則毋須一定要繫上狗帶( 《危險狗隻規例》 第9(2)條 )。若飼養的大型犬隻未能有效受控或繫上合適的狗帶,狗主將觸犯法例,可被罰款25,000元或監禁3個月( 《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